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100环查(扣)字〔2024〕7号
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337099157N
地址:登封市告成镇水峪村
法定代表人:王金峰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在线监测基站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采样流量为0L/min,采样管被人为断开,未正常采样,发现视频监控显示有人员去设备箱后操作设备。2.现场安排手工比对监测,现场二氧化硫手工比对监测实测值超标,在线监测二氧化硫实测值偏低,偏差较大。3.企业员工承认二氧化硫数据高的时候,将分析仪进样管路断开,用装有纯净水的水壶接在管路中间,使二氧化硫溶于水,导致浓度降低。二氧化硫数据低的时候将水壶拿走,恢复管路连接正常。
你单位涉嫌存在通过伪造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金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杜海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杜海涛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资格。
证据三:2024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该单位涉嫌在二氧化硫数据高的时候,将分析仪进样管路断开,将装有纯净水的水壶接在管路中间,使二氧化硫溶于水,导致浓度降低。二氧化硫数据低的时候将水壶拿走,恢复管路连接正常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8月28日《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情况。
证据五:2024年8月28日现场取证照片共32页。证明:你单位违法问题现场调查情况及配合调查情况。
证据六: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页。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办理时间及项目基本情况。
证据七: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要保护验收复印件10页。证明你单位项目环评情况及验收的时间、工况、验收检测报告等信息。
证据八: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在线监测历史数据(8月26日-28日)。证明:证明你单位近期的在线数据情况。
证据九: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用于伪造在线监测数据
所用的两端插管的白色水壶1个。证明:你单位利用清水稀释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证据十: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杜海涛、林业、王二红、王瑞红四人微信群从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8月28日的聊天记录。证明:你单位这四人通过该群经常发送公司的在线数据以及对如何人为控制二氧化硫在线数据进行工作安排、工作汇报、讨论对话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型号为HP5000SN的CEMS烟气连续排放检测系统1套予以查封、1个两端插管的白色塑料壶予以扣押。查封、扣押期限自2024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查封 (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在线监测基站(查封的型号为HP5000SN的CEMS烟气连续排放检测系统1套)、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扣押的两端插管的白色塑料壶1个)。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