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100环查(扣)字〔2024〕06号
被申请单位名称:河南省弘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6K0A1P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紫荆路街道紫荆路162号华玺广场18号楼6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丽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3台GH-60E型烟尘烟气测试仪通过内置SD内存卡和外置U盘方式,人工可以随意取出并修改监测数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涉案的3台GH-60E型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出厂编号:1703067,内部编号HDYQ-008;出厂编号:19111687,内部编号HDYQ-007;出厂编号:21122634,内部编号HDYQ-014)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设备存放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611室。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