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之规定,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新郑市156项郑州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0〕56号)要求,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将下列由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实施:
一、委托事项
1、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2、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同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一致)。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机关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上述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对准予许可的事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并依法承担相关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及吊销工作。
三、受委托机关信息
机关名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中段63号
联系电话:0371-62694067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不再受理新郑市行政区域内上述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前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