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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2-12-17 15:45:22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省、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会商结果,12月18日起我市将经历一轮中重度污染过程,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19〕2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022年12月17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1.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并按要求停止运输,通过门禁系统对企业进出车辆进行锁定。水泥熟料、烧结砖瓦窑企业实施错峰生产。企业停产时,污染防治设施应延后停止运行,确保停产期间污染物有效处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战略新兴产业、军工和涉外资外贸出口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绩效引领企业、绿色发展排行榜排名靠前企业、小微涉气企业及涉及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企业按照2022年上报清单执行豁免措施,后续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最终审核结果确定减排措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加强工业污染源智能监管,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对污染物排放小时均值超标的企业,辖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指导帮扶,对企业原材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查、指导整改提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12日-15日日均排放量)不得上升。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二、扬尘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电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供暖管网项目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二类民生工程、绿牌工地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地铁集团

2.矿山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4.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5.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5℃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5℃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

1.严格重型车辆管理,按照《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郑环文〔2021〕41号)要求,四环以内禁止国四柴油货车行驶,停止办理国四柴油货车入市电子通行证(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疫情防控等车辆除外)。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实施重型车辆分级分类管理,对全市纯电动水泥罐车、纯电动渣土车实施豁免管理,对燃油、燃气等高排放的水泥罐车、渣土车停止办理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市城建、城管部门加强新能源车辆运力调配和保障。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纯电动除外,经批准的允许橙色预警管控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控尘办、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4.允许运输的电厂、非电厂的各类企业、矿山、工地、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控尘办、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四、面源减排措施

1.严防“火点”问题,加强执法检查,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生活垃圾,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辖区人员对火点及时扑灭。

牵头单位:市农委、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严控散煤燃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禁“禁煤区”内出现散煤复烧现象,边远山区应使用洁净型煤。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五、加强高值热点管理

充分利用空气质量站点监测数据,筛选辖区内污染高值热点,按照“发现交办、整改反馈、复核督办、约谈问责”的流程闭环管理,重点关注国家和省推送出现的规律性高值和异常升高的区域,加强走航、便携式仪器、无人机等多种污染锁源手段,提高污染溯源能力,及时组织赴现场开展排查,找准问题症结,采取有力措施,发现异常排放源定点清除。

牵头单位:市攻坚办、市督导组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六、有关要求

(一)严格措施落实。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第一时间将各项减排措施传达到位、落实到位,抓实、抓细重污染天气污染应对工作。

(二)强化帮扶监管。各牵头单位和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要加大监督帮扶力度,负有Ⅱ级响应减排监管和督导职责的各级各单位,要成立专项督导帮扶组,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工作调度。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每日上午10时前将应急响应安排部署情况、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督导督查情况以及《污染天气管控信息日报表》(附件1)、《督导情况数据导入表》(附件2)加盖公章扫描后,发送至市攻坚办大气部(邮箱:zzsgjbdqb@163.com)。

附件:1.污染天气管控信息日报表

          2.督导情况数据导入表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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