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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将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调整为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3-12 09:06:23  
根据我市空气质量会商意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郑政文〔2018〕177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3月12日19时将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调整为Ⅲ级响应。

根据我市空气质量会商意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郑政文〔2018〕177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3月12日19时将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调整为Ⅲ级响应。


一、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二)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保障民生项目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控尘办、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轨道公司

(2)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65%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 次(非冰冻期);在空气湿度大于65%时,在日常基础上适当减少洒水、喷雾频次。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工业污染减排措施。

(1)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停限产措施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本轮停限产批次为H1。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移动污染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渣土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保障民生项目,且持有“黄警通行证”或“橙警通行证”的除外)。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2)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经市政府、市环境攻坚办批准的允许黄色管控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市场发展局、市物流口岸局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1)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禁烧办、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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