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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扬尘污染
(二)工业企业非法排放大气、水、固体废弃物造成的污染。
(三)燃煤污染
(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五)机动车污染
(六)焚烧秸秆、焚烧垃圾、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及露天烧烤等污染
(七)黑臭水体及河道排污口污染
(八)渣土车污染
(九)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12369电话举报
(二)“12369环保举报”微信平台
(三)“郑州环保有奖举报”微信平台
第四条 环境违法行为的办理核实
(一)承办单位
1.扬尘污染:市城管委、市城建委
2.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市环保局
3.燃煤散烧污染:市散煤办
4.烟花爆竹污染:市公安局
5.焚烧秸秆污染:市禁烧办
6.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及露天烧烤、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渣土车污染:市城管委
7.加油站、储油库: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8.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城管委、市交运委、市商务局
9. 黑臭水体:市城管委
10.河道排污口:市水务局、市城管委、郑东新区管委会
11.其他相关部门
(二)奖励核实
承办单位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查处违法行为,按要求核实奖励条件,并将核实信息书面反馈到市12369环保热线。
(三)办理时限
市内5区和经开区、高新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管委会4个管委会承办案件在3个工作日办结;机动车污染举报件和5县(市)、上街区承办案件在7个工作日办结;案件办理需延期的,由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期满前向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四)办理要求
各环境治理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对承办案件依法处理到位,并负责对查处情况进行解释,案件督查督办考核纳入市攻坚办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
(一)举报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承办单位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被举报车辆经监测,超出国家排放标准、下达限期改正书的;
2.违法使用、加工及销售散煤的;
3.施工工地污染(含拆迁工地),未按要求落实8个100%的(“8个100%”:工地周边100%围档、各类物料堆放100%覆盖、土方开挖及拆迁作业100%湿法作业、出入车辆100%清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及涉土石方作业的施工工地100%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及车辆100%达标);
4.垃圾、秸秆、树叶焚烧及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及露天烧烤等其他产生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5.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6.加油站、储油站、油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7.露天喷漆污染环境的;
8.工业企业的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9.加油站、汽修店、餐饮店、建筑涂料粉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溶剂涂料生产、石墨碳素等行业,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能达标排放、未经验收等违法行为;
10.“黑车”(未在市城管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非法清运建筑垃圾;
11.黑臭水体污染。郑州市四环以内(京港澳高速以西)的黑臭水体污染(河流、湖泊、坑塘、沟渠以及较大面积的地面污水积存等水体,通过城市黑臭水体定义判定、调查问卷判定、分级标准与测定方法判定等手段认定);
12.排污口。郑州市四环以内(京港澳高速以西)范围内,尚未发现的、违法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13.其他违反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规定的污染行为。
(二)举报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承办单位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涉重金属生产、加工、使用的企业,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
2.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污染物的;
3.排污单位向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散乱污”,未依法取缔到位的,有生产行为的;
5.排污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6.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未经批准或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承办单位查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管控规定的;
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3.黑加油点(没有取得合法手续);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线索鼓励奖
在有奖举报受理范围内,群众通过微信形式举报扬尘、机动车污染、焚烧秸秆、餐饮油烟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提供真实有效的现场视频和照片,但经承办单位查证不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以微信红包形式奖励第一举报人10元。
第六条 有奖举报奖金的发放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在7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二)工作人员电话或短信通知举报人领奖时应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三)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可采用指定地点现金当场领取,500元以下金额奖励可微信支付;
(四)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五)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和《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
第七条 有奖举报奖金的申领
(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指定部门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鼓励奖只接受微信公众号举报,不与有奖举报奖金重复发放。
第八条 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员单位系统干部职工;
2.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3.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5.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市攻坚办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情况
1.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在限期整改期间之内;
第十条 本办法环保局职责分工范围内及秸秆焚烧类的有奖举报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非环保局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有奖举报适用于郑州市城区(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第十一条 此奖励资金来源为市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此办法由郑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