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收到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问题(第二十九批)来信第10项反映“该信号塔是2016年新建的,不是2013年审批的,认为信号塔污染反馈不符实”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信号塔位于金水区未来路与福元路向东200米路南,金林公馆西北角22米处,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网络通信基站项目。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再次调查该信号塔原址位于金林公馆西北角35米商业楼楼顶,省环保厅于2009年5月审批(豫环审[2009]222号);2013年7月进行验收(豫环复验[2013]21号)。2015年11月,因商业楼整体转让装修,该基站于2015年12月5日拆迁。为满足附近小区移动通讯信号覆盖要求,2016年5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将该信号塔迁移到现址位于金林公馆西北角22米处,变更位置在原址35米处。由于移位后该公司没有对该基站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所以该基站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将依法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进行查处。
来信反映情况属实。
三、处理情况
将依法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进行查处。
四、责任追究情况
依据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无责任追究情况。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