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郑州市、洛阳市、航空港区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试点的函》等工作要求,顺应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资源环境要素流动,实现“资源有价、使用有偿、减排受益”的核心理念。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郑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草案)》(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6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71-67189279
电子邮箱:zzhjjzhc@163.com
附 件:《郑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管理办法(草案)》
2026年5月28日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按照程序规定,2026年5月28日—2026年6月2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下列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
https://sthjj.zhengzhou.gov.cn/suggesting/10071658.jhtml
(二)电子邮箱:zzhjjzhc@163.com
二、意见反馈统计
截至2026年6月28日,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和建议11条,其中采纳3条,部分采纳6条,未采纳2条。
未采纳意见1:第四条,“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是否调整为“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排污权的行为”。“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条件下,政府、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是否调整为“是指在污染物总量控制条件下,排污单位或者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依法出让或受让排污权的行为”。(不采纳的原因:办法中对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完整定义是:“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若再增加“获得排污权”文字重复。原文排污权交易主要参与主体是政府、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排污权交易的范围更广泛,故维持原文表述不变。)
未采纳意见2: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开展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排污权交易,应经共同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与第二条有些冲突,目前排污权交易是在郑州市进行试点的。(不采纳的原因:本办法第二条约束郑州市域内排污单位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行为,第十六条规范跨市域异地交易管理规则,属于特殊情形补充条款,与第二条逻辑互补,并无冲突。)
此次制定《郑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是按照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的部署要求和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建设要求,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统一,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等活动,促进企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观念,优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污染减排与经济高质量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