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7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批复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2015-8-10
一、2015年7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内容及规模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河南万业源肥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生物有机肥项目 | 河南万业源肥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生物有机肥项目 | 2015/07/09 | |
2 | 郑州裕丰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套汽车玻璃建设项目 | 15358郑州裕丰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套汽车玻璃建设项目 | 2015/07/09 | |
3 | 新密市紫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机制砂项目 | 15364新密市紫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机制砂项目 | 2015/07/24 | |
4 | 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增G234线(原232线)荥阳境G310以北段改建工程 | 15367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增G234线(原232线)荥阳境G310以北段改建工程 | 2015/07/29 | |
5 | 郑州发展投资有限公司S233(原名:S314至S323连接线改建工程(荥阳境) | 15368郑州发展投资有限公司S233(原名:S314至S323连接线改建工程(荥阳境) | 2015/07/29 | |
12 | 郑州豫兴热风炉科技有限公司耐火材料生产线节能升级改造项目 | 郑州豫兴热风炉科技有限公司耐火材料生产线节能升级改造项目 | 2015/07/16 | |
13 | 郑州市懿赐金尊酒业有限公司年产300吨白酒迁建项目 | 15362郑州市懿赐金尊酒业有限公司年产300吨白酒迁建项目 | 2015/07/24 | |
14 | 郑州韩城玉耐材有限公司年加工5000吨焦末建设项目 | 郑州韩城玉耐材有限公司年加工5000吨焦末建设项目 | 2015/07/17 | |
16 | 郑州豫兴热风炉科技有限公司耐火材料生产线节能升级改造项目 | 郑州豫兴热风炉科技有限公司耐火材料生产线节能升级改造项目 | 2015/07/16 | |
17 | 河南万业源肥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生物有机肥项目 | 河南万业源肥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生物有机肥项目 | 2015/07/09 | |
18 | 1郑州裕丰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套汽车玻璃建设项目 | 郑州裕丰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套汽车玻璃建设项目 | 2015/07/09 | |
19 | 新密市紫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机制砂项目 | 新密市紫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机制砂项目 | 2015/07/24 | |
20 | 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增G234线(原232线)荥阳境G310以北段改建工程 | 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增G234线(原232线)荥阳境G310以北段改建工程 | 2015/07/29 | |
21 | 郑州发展投资有限公司S233(原名:S314至S323连接线改建工程(荥阳境) | 郑州发展投资有限公司S233(原名:S314至S323连接线改建工程(荥阳境) | 2015/07/29 |
二、2015年7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内容及规模 | 验收文号 | 验收时间 |
1 | 中牟县新普源养殖场 | 年存栏2900头生猪养殖项目 | 2015/07/29 | |
2 | 中牟县官渡镇新普新养殖场年存栏2880头猪建设项目 | 中牟县官渡镇新普新养殖场年存栏2880头猪建设项目 | 2015/07/29 | |
3 | 郑州青草牧业有限公司波尔山羊养殖项目 | 郑州青草牧业有限公司波尔山羊养殖项目 | 2015/07/28 | |
4 | 荥阳市永烨商贸有限公司100万t/a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 荥阳市永烨商贸有限公司100万t/a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 2015/07/29 | |
5 | 荥阳市永盛石料有限公司100万t/a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 荥阳市永盛石料有限公司100万t/a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 2015/07/29 | |
9 | 郑州青草牧业有限公司波尔山羊养殖项目 | 郑州青草牧业有限公司波尔山羊养殖项目 | 2015/07/28 | |
10 | 郑州绿城医院建设项目 | 郑州绿城医院建设项目 | 2015/07/07 | |
11 | 河南省鼎元种牛育种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衡振月) | 河南省鼎元种牛育种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种牛场搬迁 | 2015/07/2 |
l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