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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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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包装是否应当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并开具联单?
盛装废液的吨桶以及托盘等包装物,在过程中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在开具联单时,是否应该为包装物单独开具联单?譬如说在废液的联单中,开具吨桶、托盘的联单? 在实际的转运过程中,吨桶和托盘是否可以循环使用呢?如果可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并且转移联单中的重量是否应该填“废液”的重量,而非“废液+吨桶+托盘”的重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