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发布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以来,郑州市发布了三轮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预警期间,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组织执法检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现对郑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的重型车辆等4起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4个典型案例,分别来自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中原执法大队、管城执法大队、稽查大队,新密综合执法大队。
案例一:
郑州X棉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机动车未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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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上级交办郑州X棉纺织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出现门禁异常信息的情况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企业门禁系统进行了现场调查,调阅该企业门禁系统发现车牌号为豫AW75X9的福田瑞沃货车(国IV排放阶段柴油车)在2024年10月24日12时56分12秒通过该公司门禁系统驶入厂区,2024年10月24日14时24分34秒驶出厂区,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未按照郑州市2024年10月22日18:00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以及《郑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要求执行到位,涉嫌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使用重型柴油车车辆运输的环境违法行为。
02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针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已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按程序办理之中。
案例二:
河南X联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管城区的河南X联建材有限公司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企业视频监控发现2024年11月13日5时—7时时间段,车间内工人正在使用叉车装卸货物,传输带不定时运转传送物料,1条建筑保温砂浆生产线正在生产,该企业在郑州市自2024年11月8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后,未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清单》橙色预警所执行一厂一策公示措施进行停产,涉嫌在郑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02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按程序办理中。
案例三:
河南X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3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全市AQI区域峰值分析,针对AQI高峰值区域中牟县白沙镇,涉及密集汽车行业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发现河南X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橙色预警管控期间进行抛光打磨、喷漆作业,执法人员迅速对该企业违反管控违法事实进行证据锁定,该企业未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清单》橙色预警所执行的“一厂一策”公示措施执行,涉嫌在郑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02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按程序处理中。
案例四:
郑州X福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 10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X福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停产减排措施。经调阅相关资料,该企业在郑州市自2024年10月22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后,成型-热熔工序在2024年10月23日14时至16时仍有1条EPS生产线(成型-热熔工序停产等)生产,该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清单》橙色预警所执行减排措施对成型-热熔工序进行停产。
02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按程序办理中。
案件启示
在重污染天气实行橙色预警,目的是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采取临时性、强制性管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郑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涉气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查处,通过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实现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相关法律法规
1.《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节选)
第二十六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节选)
第十二条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状况,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使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供 稿: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