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发布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以来,郑州市发布了三轮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预警期间,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组织执法检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现对郑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的3起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3个典型案例,分别来自新密综合执法大队、新郑综合执法大队、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管城执法大队,体现出以上部门对涉嫌违反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的坚定决心,特此予以表扬。
案例一:
郑州X强凹印制版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30日夜间,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X强凹印制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机加工工段正常生产,电镀工段处于停产状态,在检查时,该企业电镀工段加热器指示灯处于开启状态,电镀槽有温度,经调阅该企业生产台账发现该企业在管控期间镀铬、镀铜有产品产生。经核对该企业《重污染天气管控清单》橙色预警所执行一厂一策公示措施,该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电镀工段停产”的要求,该企业涉嫌在郑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重污染管控措施。
02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按程序办理中。
案例二:
郑州X达汽创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9日,新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生态环境部2024年监督帮扶交办郑州X达汽创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线索后,立即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企业橙色预警期间注塑生产车间1条机器正在生产,违反了该企业注塑生产线停产的管控措施要求。该企业涉嫌在郑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02
查处情况
郑州X达汽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三:
郑州升X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3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岱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无人机开展区域飞行,发现郑州升X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疑似未执行停产管控,随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郑政办网〔2024〕73号进行停产管控。该企业未按照《管城区2024-2025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要求停产。
02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案件启示
在重污染天气实行橙色预警,目的是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采取临时性、强制性管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郑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涉气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查处,通过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实现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相关法律法规
1.《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节选)
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节选)
第十二条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状况,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使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供 稿: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豫公网安备410102020020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