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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来源: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  时间:2023-12-01 15:57:24  
根据省、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会商结果,12月1日起我市将经历一轮重度污染过程。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联防联控要求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办〔2023〕43号),经研究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2023年11月30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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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会商结果,12月1日起我市将经历一轮重度污染过程。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联防联控要求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办〔2023〕43号),经研究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2023年11月30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3.卫健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1.根据郑州市2023-2024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11月30日前达到相应减排比例要求。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电力部门配合做好企业用电调度。

牵头单位:国网郑州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5.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炉。加强协商减排,动员企业尽量停止或减少运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扬尘源减排措施

1.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作业(经认定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二类民生工程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 。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

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施工工地、工业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5.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5℃时,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5℃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建筑清运(建筑垃圾、渣土)、水泥混凝土、砂石运输(使用纯电动、氢能源车辆的除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以上车辆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国四柴油货车禁止驶入北四环路(大河路,不含本路)以南、东四环路(含本路)以西、南四环路(含本路)以北、西四环路(含本路)以东区域内(区域内连霍高速不限行)。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工矿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白名单车辆除外)。应急响应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数据应至少保存六个月,企业生产运营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投入运营时间确定保存时间。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市域城市建成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内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与市管理平台联网并粘贴环保标识。施工工地内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经认定可以施工的工地除外)。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工信局、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5.水泥、砖瓦窑等错峰企业同步停止公路运输。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面源减排措施

1.加强督导巡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禁止垃圾焚烧,加大对餐饮单位的检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禁止燃煤散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禁“禁煤区”内出现散煤复烧现象。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来 源: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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