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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第七批典型案例
来源:河南环境  时间:2023-11-06 08:35:55  
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的工作要求,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用水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查办了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的工作要求,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用水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查办了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3年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内容涵盖纂改自动监测数据、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郑州市、洛阳市、安阳市、商丘市、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河南远方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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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机动车监测监控数据平台数据筛查研判分析,发现河南远方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传检测数据在部分时段存在异常。6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通过查看2号、3号、6号检测线的视频录像发现,在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5月16日期间,该公司在对297 辆汽车进行环保线检测时,使用了作弊器干扰检测数据,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执法人员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公安部门对该单位的负责人予以控制,环境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的相关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并将硬盘录像机设备拷贝至硬盘存储设备,指派6名执法人员调阅视频监控对该单位违规加装作弊器行为进行细致筛查,最终认定该单位使用作弊器对297辆汽车进行尾气检测时干扰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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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该公司罚款34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820元。

案例二:郑州豫兴热风炉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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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6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全市开展的打击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郑州豫兴热风炉科技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分析仪和工控机数据显示不一致,所有超过标准的氮氧化物数据传输至工控机后,均被工控机处理后形成固定限值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不能真实反映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自动监控设备工控机在2020年9月18日被人为设置固定限值,造成氮氧化物所有数据均被修改为102.68mg/m³的固定值并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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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4日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侦查。


案例三: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沟煤矿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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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6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发现,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沟煤矿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控数据远低于日常平均值,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查明,2023年4月18日,该公司环保负责人付某因担心外排水超标,擅自将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控站房内COD、氨氮在线监控设备采样管从自动采样器供样管路中拔出,置入到2个矿泉水瓶进行采样测量,以实现逃避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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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付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5月2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四:洛阳六和慧泉食品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严重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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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自动监控平台巡检时,发现被列为洛阳市2023年重点排污单位的洛阳六和慧泉食品有限公司污染物监测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氨氮在线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线被人为断开,采样管线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通过抽取瓶中不明液体给在线监测设备供样。经查,该公司为避免废水污染物超标,公司管理人员何某指使污水处理站运行人员王某在5月至6月期间多次人为拔掉废水采样管并插入矿泉水瓶,致使COD、氨氮等在线数据长期处于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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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何某、王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五:伊川县三强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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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利用污染源自动监管平台巡查时,发现伊川县三强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烟尘在线监测数据存在长期维持在0.19mg/m³,期间偶发超标后数据迅速恢复至0.19mg/m³的异常情况。2023年2月28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展开突击检查,发现企业烟尘监测设备数据传输线被破坏。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公司生产厂长田某某为逃避监管,于2023年2月27日人为拔掉在线监测设备烟尘数据线,篡改监测数据,致使监测数据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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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该公司罚款100000元,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六:内黄县国宝建材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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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安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非现场巡查时,发现该企业2023年4月份以来监测数据存在异常,颗粒物浓度与流速、湿度、温度趋势走向一致,经过数据分析研判,该厂涉嫌环境违法。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厂进行突击检查,同时联合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现场检查在线监控站房发现烟囱样气并未进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析仪,工控机上二氧化硫工、标况示值分别为0.33mg/m3、9.48mg/m3,氮氧化物工、标况示值分别为4.51mg/m3、32.82mg/m3,工标况转换差距大,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二氧化硫严重超标;采样平台上颗粒物监测设备未通电、采样探头放置在地上,但工控机上有颗粒物数值生成,并上传国发平台。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在工控机监测系统后台人为设置有脚本函数,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况转换,利用其他监测因子传输信号修改量程上限生成颗粒物数据上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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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29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五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七:夏邑县万鑫新型墙体材料厂篡改监测数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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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5日,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省级污染信息管控平台和市级在线监控平台对全市砖瓦窑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夏邑县万鑫新型墙体材料厂2023年5月10日至5月15日期间,该公司生产设施人工标记工况信息显示为“停运”状态,而省级污染信息管控平台则显示该企业在此期间平均每天用电量在5000度左右,与正常生产时段日用电量持平。经数据对比和逻辑分析推断,该公司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涉嫌环境违法。执法人员于当日赴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2023年4月,该公司投资人何某某为防止外排废气导致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影响经营,指使曹某某、张某某铺设秘密输气管线,将氮气充入在线监测设施样品气体中以稀释污染物浓度,达到自动监测数据“合格”的目的;2023年5月,何某某为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将公司在线监控平台生产工况虚假标记为“停运”,人为操纵干预生产工况使生产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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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何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5月23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31日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八:上蔡县吉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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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9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重点排污单位上蔡县吉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周密部署,开展调查。经调查,2023年3月29日,该企业正常生产时,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将污染防治设施脱硫循环池提升泵停运,持续排放浓度超标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为掩饰超标数据,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刘某某将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进气管拔掉,致使转子流量计为0L/min,将失真数据上传至自动在线监控平台。通过比对监测,该公司二氧化硫CEMS和烟气流速CEMS评价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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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7月16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九:汝南县恒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检验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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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0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局移动源科联合第四方专家成立调查组,对汝南县恒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检验报告中,柴油车豫QXXXX2、鲁PXXXX3、豫QXXXX1、豫QXXXXF的检测参数发动机额定转速填写分别为2500rpm、2500rpm、2500rpm、2100rpm,均小于实际额定转速。以上车辆发动机实际转速分别是3200rpm、3200rpm、2800rpm、3200rp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排放合格判定规则第B.4.2.5项规定,但该公司仍给上述4辆柴油车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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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23日对该公司罚款100000元。


来 源:河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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