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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维护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近期,省生态环境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加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整治力度。
省厅检查组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目前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正在依法依规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进行处理
下一步
省生态环境厅
将对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开展常态化检查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
将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
依法严肃处理发现的违法违规检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