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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中办国办印发文件 生态环境遭损害官员终身被追责
来源:本站  时间:2015-08-18 00:00:0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追责聚焦党政领导干部

    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也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办法》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体现有权必有责。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出现规定追责情形的,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二是突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追责情形中着重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

    三是强调“党政同责”。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没有规定,《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是一个重大突破,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规定25种追责情形

    科学合理规定追责情形,是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前提。《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晰责任主体。《办法》依据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确定了8种追责情形,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针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确定了7种追责情形,针对利用职务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

    二是抓住突出问题。《办法》突出矛盾的主要方面,紧扣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行为设定追责情形,不搞面面俱到,真正体现“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思想。

    三是“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相结合。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发生,就必须重视预防、前移“关口”,不能局限于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再进行追责。《办法》确定的责任追究情形,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

    被免职者两年内不得升迁

    《办法》不仅将“终身追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体现了从严的精神,并将各种责任追究方式有机衔接,构成一个责任追究链条。根据中央有关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办法》规定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上,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据新华社北京8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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