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间隔10秒
河南日报:依法开展污染源普查 夯实环境保护基础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本站  时间:2017-12-11 00:00:00  

 12月1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标志着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已经全面展开。为什么要进行污染源普查、这次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有哪些、具体是如何部署的,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焦飞同志。

问: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的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我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展的,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组成部分。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基础国情调查,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和处理等数据信息,是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2007年,我省依法开展了全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普查结果及后续的动态更新成果很好地应用于“十二五”各类环保规划、总量减排考核等环境管理中,为环保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省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亟须对其产生和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2017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制订地方实施总体方案,统一组织实施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为此,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依法开展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对于准确掌握我省辖区内污染源分布状况、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研判我省环境态势及变化趋势,制定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实施有效的污染管控措施,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问: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问: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将何时开始,时间怎样安排?

答: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全部普查工作分阶段组织实施,主要有: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入户普查、总结成果发布等方面工作,大体来说:2017年完成普查的前期准备和配合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入户普查,2019年完成普查总结与成果发布。

1.准备阶段: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开展普查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工作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印普查表,开展普查培训。

2.清查建库: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组织省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省辖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清查核实其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有效性,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3.全面普查阶段: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汇总,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质量考核、抽测核对与评估等。各省辖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辖区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并上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总结发布阶段: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全省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及应用,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问: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与内容有哪些?

答:开展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对象,就是在河南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工业污染源(包括可能伴生放射性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1.工业污染源(伴生矿)。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矿、铜、钢铁、磷酸盐、煤(包括煤矸石)、铝和钒、钼、金、锗/钛、镍等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普查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普查内容包括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普查内容包括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问:全省污染源普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问: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组织构成有哪些?

答:按照国务院《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已经成立了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张维宁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李和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务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订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领导和协调全省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对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数据审核、质量保障、督促检查、成果发布及工作表彰。

我省十八个省辖市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也相应成立了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制订辖区内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领导、协调、指导、数据初审、质量保障和督促检查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省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按照要求也应该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制订辖区内污染源普查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污染源全面入户普查工作。据了解,目前还有个别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还没有成立有关机构,这将会直接影响到下一步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此次污染源普查中,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步带来的便利性,采用联网采集申报、专网审核传递,提高工作效率。

此次污染源普查也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的统计、监测或各专项调查成果,避免重复调查,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

为了保障此次污染源普查的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的科学、真实,可以借助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的方式,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引入第三方对普查成果进行科学公正的技术评估,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提高普查效率和普查质量。

问:全省污染源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答: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问:对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人员有哪些工作要求?

答: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