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间隔10秒
河南法制报:我省实行环境质量月考核月补偿制度 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实行阶梯奖惩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7-05 00:00:00  

 

近日,记者从省环保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公布了《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执行按月实施生态补偿,通过阶梯式奖罚的方式,促使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共分10条,分别就考核对象、考核指标、考核方式、资金补偿和使用等作了规定。《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共11条,明确了4种类型的生态补偿,分别是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态补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生态补偿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生态补偿实行按月扣收和奖励。

根据两个办法的规定,河南省将以“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为原则,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实施按月考核,兑现生态补偿资金。在实行月度生态补偿外,还将建立年度目标完成奖励制度,奖励办法将另行制定。同时,明确规定各省辖市可参照两个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市对县(市、区)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办法。

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方面,河南省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三项因子作为考核指标,实行5级阶梯相应扣收或发放生态补偿资金。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实行3级阶梯生态补偿,分别是目标值为Ⅰ~Ⅲ类、目标值为Ⅳ~Ⅴ类和目标值为劣3级,明确每一级中,实行优得越多、奖得越多,差得越狠、罚得越重

在资金用途方面,河南省规定,收取的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奖励环境质量改善好的市县外,结余资金将纳入全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偿奖励资金,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环境治理支出。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