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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7-28 08:30:42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第四批环保信用评价 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市第四批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评单位范围
    (一)全市所有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未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业事业单位;登记类排污许可证为加油站,商砼搅拌站、石材、石料切割加工,矿山采选,水泥、石膏制品,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类别的企业。

(二)全市范围内未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机构;

二、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环保信用的业务指导;
    区县(市)分局负责辖区内参评单位的环保信用评价及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
    市局法规处是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是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 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照《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 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和《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保信用 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评分指标和评分细则,对参 评单位信用信息进行审核、补充。

三、 工作安排

(一)确定参评单位(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 18日)。按照《办法》规定,各区县(市)分局筛选第四批参评单位名单,分配登录账号,完成业务培训。

参评单位名单7月18日前报市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厅并公示。

(二)录入环境信息(起止时间: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8月5日)

参评単位按照《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提交 材料及评价规则》和《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保信用评 价提交材料及评价规则》要求,在省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中逐 项录入相关环境信息和证明材料,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

初次评价参评单位应当录入2020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8日信息。
    (三)补充、归集、审核环境信息(起止时间:2022年8月 6日至2022年8月18日)

参评单位完成环境信息录入后,环境信息的补充、归集、审核由各区县(市)分局负责。

市局法规处组织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补充归集本部门在日常环境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各参评单位信息。各单位补充、归集、核实完成后及时向法规处反馈。

(四)确认环境信息(起止时间:2022年8月19日至 9月1日)

各区县(市)分局通知参评单位对初评结果进行确认, 参评单位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负责评价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参评单位,并根据复核情况在评价系统修订环境信息。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起止时间:2022年9月2日 至9月30日)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门户网站、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公示环保信用初评结果、公示期15日。

参评单位和其他单位、公众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并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环保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并根据复核结果在评价系统中修正环境信息。

(五)公布评价结果

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发布全省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单位 主要负责人作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 全程指导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初评工作。要进一步细化责任, 明确综合管理部门、参与部门、具体管理人员职责,确保环 保信用评价事事、时时有人负责、有人督办,有序推进。

2.严格评价标准。一是要组织环评、监测、污染防治、 环境监察等部门做好相关环境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审核,确保 企业环境信息录入数据的全面、准确、可靠;二是对下级生 态环境部门和企业提供的信息开展抽查工作,发现企业弄虚 作假,影响信用评价的直接定位“环保信用不良单位”;三是做好异议处理,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在环保网站公示后,企 业对初评结果提出异议的,必须认真复核,依据复核结果进 行修正,确保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

3.注重结果应用。一是在环保行政许可、环境监管、环保专项资金、环保评先评优等工作中运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二是拓展外部联动监管,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信用记录共享机制,信用评价结果同步推送至信用办网站,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对环保信用优良单位和环保信用不良单位分别列为信用建设红黑名单予以公示,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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