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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龙湖镇山西乔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来源:本站  时间:2022-10-17 14:47:05  
新郑市龙湖镇山西乔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甲  方: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人代表:王春晓

地  址:郑州市中原中路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0005252362N

乙  方:孙位宾

户籍地:巩义市回郭镇南罗村;接收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书地址:巩义市祥云小区

联系电话:13703909795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办〔2018〕41号)、《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的规定,依据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关于新郑市环境保护局送检样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河司鉴[2020]鉴字第130号)等证据,甲方牵头成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小组与乙方于2022年10月10日开展磋商,双方就新郑市龙湖镇山西乔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赔偿权利人:郑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郑州市中原中路23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指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赔偿工作

    赔偿义务人:孙位宾

户籍地:巩义市回郭镇南罗村

联系电话:13703909795

二、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和程度、有关证据和赔偿理由

(一)土壤损害的事实与损害程度

乙方及其他共同侵权人在新郑市龙湖镇山西乔村10组沈全民承租荒地内,倾倒工业废弃物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的危险性,属于危险废物。

鉴定报告显示被倾倒危险物重量约为154.5吨,公私财产损失估算约91万元。

   (二)有关证据和赔偿理由

上述损害事实与损害程度,有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司法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因被污染地块原本不存在含毒性物质的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的唯一来源为乙方的违法倾倒行为。在案证据显示,乙方的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结果明确,且两者之间具有唯一性因果关系。故违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人孙位宾、姜建府、窦云强、闫晓宾四人应共同承担全部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责任。乙方在本次磋商中自愿承担危险废物处置及被污染地块的全部修复与赔偿责任,甲方予以同意。

三、协议双方当事人对生态损害鉴定报告的意见

乙方对本案司法鉴定、评估意见、修复方案等均不持异议,并同意开展磋商。

    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模式及费用支付方式

(一)生态修复模式和方案

乙方同意采取自行修复的方式,委托河南建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新郑市龙湖镇山西乔村倾倒危险废物受损区域生态修复方案》(以下简称“修复方案”)。修复完成后,须对土壤修复效果进行评估与复核,以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缴纳15万元的修复保证金。修复保证金的形式由河南建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甲方提交15万元的无条件支付且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应少于1年),否则本协议不生效。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完成修复义务,甲方有权自本协议约定的任一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二日,按修复方案代为履行修复义务,因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从修复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实际修复支出超出修复保证金的,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追偿;如乙方按期完成本协议约定的自行修复义务,修复保证金自甲方复核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甲方将保函无息退还给乙方。

(二)有关费用支付方式

1、关于危险废物处置费用。

本案危险废物实际处置费59.4825万元,由乙方承担。

2、防止污染扩大措施费用。

本案防止污染扩大措施费用22838元,由乙方承担。

3、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费用。

本案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费用224000元,由乙方承担。

综上,危险废物实际处置费59.4825万元、防止污染扩大措施费用22838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费用224000元,共计841663元应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上述费用由新郑市政府支出,乙方应于本协议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指定帐户缴纳第一批费用10万元本,否则协议不生效。本协议签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将以余款741663元缴纳至甲方指定帐户。乙方可在第二笔资金支付期限到期前1月内,向甲方提出延期缴纳申请,如甲方同意,则双方须另行签订延期缴纳协议。

    五、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启动的时间与结束期限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修复方案启动自行修复工作。即,先进行土壤环境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乙方的修复工作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0日内完成。修复完成后,由乙方自行组织验收;乙方自行验收应予修复完成之日起5日内完成。

六、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

乙方应于将自行验收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将验收结果,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进行备案。

乙方逾期未开展或逾期未完成修复工作,或修复后经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评估复核不达标的,视为乙方拒绝履行修复义务。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代为修复,产生的修复费用由从乙方缴纳的修复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且乙方应同时承担代为修复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代为修复金额超出修复保证金的部分和违约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缴纳通知之日起30日缴纳完毕。

七、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约定责任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应全面、诚信的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全部履行修复义务的,乙方应承担代为修复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乙方未全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乙方应承担应付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除应承担前述违约金外,还应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途径及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且乙方缴纳修复保证金后生效,甲乙双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新郑市人民政府、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乙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新郑市人民法院各持一份,一份用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份由甲方持有备用于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或用于担保措施的实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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