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间隔10秒
关于印发郑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2-12 14:28:4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污普﹝2017﹞9号),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161号),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郑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称“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制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成立普查机构。成立郑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及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2017年底前,全市各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人员和办公场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一名联络员,协调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普查协作工作机制。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负责、分工明确的普查工作运行机制及相应的工作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作用,建立运转有效的执行、监督和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体系,发挥好环保系统内各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的作用,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各地可将普查工作纳入同级政府目标考核。

(三)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郑州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部门分工、时间节点等,报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各县(市、区)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2018年3月底前完成。2018年2月底、2018年底前,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地普查实施方案分别制定2018年、2019年工作计划。

郑州市伴生矿的普查工作依照国家环保部、省制定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执行,2018年9月底前完成。

(四)落实普查经费。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国污普﹝2017﹞3号),组织编制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2018年2月底前完成。

(五)做好普查质量保障。依据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指导意见、第三方机构参与污染源普查办法、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保密管理办法和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抓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障工作落实。

(六)开展清查、排查及建库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划分普查小区,按照全面覆盖、不重不漏的原则,开展普查清查,核实国家、省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并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郑州市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按照核查技术规定与工作细则要求,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2018年6月15日前完成。

(七)组织普查试点。荥阳市作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国家试点单位,2018年2月14日前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先期开展普查工作,验证并完善普查技术规定、报表制度、污染核算方法和信息系统,及时向上级普查机构反馈普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2018年6月底前完成。

(八)开展宣传活动。根据国家、省污染源普查进程安排,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开展污染源普查任务部署、政策解读、普查常识、成果发布等系列专题宣传活动,讲清污染源普查的历史背景、重大意义,讲清主要任务、政策要求、普查要素和责任义务,动员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污染源普查工作。构建宣传平台,在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双微”平台和郑州日报、郑州电视台等媒体重要版面、频道开设“郑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专题,持续宣传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地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开设相应宣传平台,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和新媒体,以及制作宣传资料、视频片、公益广告,组织典型宣传引导、社会化宣传活动、普查知识竞赛等多种手段,增强污染源普查宣传的群众性和感染力,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参与污染源普查的社会氛围。

(九)开展普查培训。按照国家、省普查培训方案要求,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普查员以及重点普查对象相关人员进行培训,2018年7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普查阶段

(十)开展入户调查。2018年2月底前启动全市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完成工作部署和清查准备。2018年6月15日前完成结果汇总与分析。

各县(市、区)按照郑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有关技术规定和时间要求,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各地按照郑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各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进行污染物排放核算、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

(十一)开展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与汇总。依据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数据,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市级普查机构,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

市普查办组织对全市的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并上报省普查办,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二)开展质量核查。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规定要求,市、县普查机构分级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3月15日前完成。

(十三)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市普查办定期分级调度辖区普查机构成立、经费落实及工作进展情况并印发工作简报。市普查办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展督导、核查现场、抽样评估与技术指导。各级普查机构需加强对下级的工作指导,交流工作经验,建立在线技术支持平台。对工作进展缓慢、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工作保障不力的,予以通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厉惩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等普查违法行为。

三、总结发布阶段

(十四)建立污染源档案。按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要求,县级以上普查机构需建立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档案信息,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形式档案。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地普查机构应及时将污染源档案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保管,2019年6月前完成。

(十五)开展总结验收工作。市、县(市、区)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5月底前完成。制定普查工作验收细则,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8月15日前完成。组织做好普查成果开发和应用相关工作,2019年年底前完成。

(十六)发布普查成果。分级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于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做好成果发布的相关工作。完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提供依据,做好普查成果的应用和普查成员单位内部数据共享,2019年年底前完成。

(十七)开展表彰活动。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建立先进个人和集体奖励机制。市、县级普查机构分别制定表彰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2019年底前完成。

 

                                                                                                                                     2018年2月9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