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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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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执行排放标准的问题
企业厂址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生产化学药品制剂和中药制剂两类产品,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现总排口执行直排标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1908-2008)表2排放限值(COD 60mg/L),再经市政管网汇入产业集聚区依托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COD 350mg/L)进一步处理后排放。 问题:企业拟建技术改造项目(减产减污),最终厂区总排口水质可以修正为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产业集聚区依托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