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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党务例行公开制度》等5项党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2-23 00:00:00  

 

各党(总)支部:

现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党务例行公开制度》、《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党务公开考核评价制度(试行)》、《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5项党务公开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党务例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公开的主要内容:凡属《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市委《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其他党内法规文件要求公开的内容以及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的秘密,都应进行公开。主要包括: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执行本单位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情况;党建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党组织班子建设情况:党组织负责人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

(五)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二条 公开的形式:各党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党员活动室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公开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进行公开。

(一)公开栏。设立党务公开栏,主要公布可对外公开的党务事项,方便社会各界干部群众监督。

(二)会议、文件。适宜党内公开的通过召开党员会议或党员代表会议、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公开;也可通过发党内文件、简报、公告等文字载体公开。

(三)门户网站。公开涉及范围广,时效性强,需要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

(四)党员活动室。展示党内规章制度、文件、通报、简报等,供全体党员随时查阅。

第三条 公开的程序

(一)制定目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党委分类制定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

(二)实施公开。各党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和时限,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公开。对仅限于党内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向党员公开,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对可向党外公开的事项,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主动征询等形式,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

(四)归档管理。党的基层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使用工作。 

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规范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活动,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相关手续,填写《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符合要求的,由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三)答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要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当载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可以全部公开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公开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暂缓公开决定书应当符合有关保密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四)延长时间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各级党组织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并

及时将延长的理由及期限告知申请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要求

 应当符合下列形式要求:

(一)申请符合上级以及我局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准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三)明确申请的目的。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不予答复的党务信息

(一)各级党组织已主动向党员和群众公开的党务信息;

(二)各级党组织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党务信息;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与执法执纪等有关党务信息。

第五条  监督保障

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投诉电话、电子邮箱,接受党员群众对各级党组织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推进支队党务公开工作全面开展,切实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搞好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监督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制定本制度。

一、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聘请,主要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单位职工,党风监督员、干部监督工作监督员,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为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职责主要是:对各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反馈党员和群众的建议、意见,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参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评议考核活动;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

三、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联络工作,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四、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员在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跟踪督查,要求限期整改,

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五、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监督员指出的问题,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党务公开考核评价制度(试行)

 

第一条  党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可以和当年的党建工作考核、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或其它综合性考核结合起来。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认真落实《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办〔201132号),保证规定的内容全面、及时、真实公开。

(三)加强党务公开载体建设,不断丰富党务公开形式。

(四)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不断推动党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五)积极创新,在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配套制度等方面取得开创性、突破性成效。

(六)加强党务公开宣传工作。

(七)建立党务公开长效管理机制。

(八)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四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开展自查和总结。

(二)听取被考核单位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

(三)查看公开载体及公开的内容。

(四)查阅党务公开工作有关台帐资料。

(五)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满意度进行测评。

(六)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

(七)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单位反馈。

第五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向局党委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考核结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作为基层党支部“创先争优”活动考核和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对党务公开工作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考核制度由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违反党务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追究、强化教育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
  (二)未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公开职责的;
  (三)应公开而未公开,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致使党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
  (四)不按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的;
  (五)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释说明的;
  (六)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示提醒谈话,并限期改正;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责任单位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造成的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实行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人民群众、党务公开监督员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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