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家《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排放限值》(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排放限值公告如下:
一、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和排放限值
1.执行标准
我省执行国家《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
2.车辆预检和测量方法筛选要求
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公斤及以上或全时四驱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采用双怠速方法进行检测;其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均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
3.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放限值
我省机动车排放合格判别标准依据GB18285-2005和J/T240-2005所规定的最低限值。
对于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放限值见表一。如果排气污染物检测值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判定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
表一 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基准质量(RM)kg | CO(g/km) | HC(g/km) | NOx(g/km) |
RM≤1020 | 41.9 | 5.9 | 6.7 |
1020<RM≤1470 | 45.2 | 6.6 | 6.9 |
1470<RM≤1930 | 48.5 | 7.3 | 7.1 |
RM>1930 | 51.8 | 8.0 | 7.2 |
对于200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放限值见表二。如果排气污染物检测值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判定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
表二 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车辆类型 | 基准质量(RM)kg | CO(g/km) | NOx+HC(g/km) |
第一类轻型车 | 全部 | 12.0 | 4.5 |
第二类轻型车 | RM≤1250 | 12.0 | 4.5 |
1250<RM≤1700 | 18.0 | 6.3 | |
1700<RM | 24.0 | 8.1 |
4.双怠速法排放限值
对于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公斤及以上或全时四驱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采用双怠速方法进行检测的受检车辆排放限值按照表三执行。如果排气污染物检测值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判定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技术车辆,如果检测的过量空气系数(λ)超出λ=(1.00±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也判定不合格。
表三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车型 | 类别 | |||
怠速 | 高怠速 | |||
CO(%) | HC(×10-6) | CO(%) | HC(×10-6) | |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 | 4.5 | 1200 | 3.0 | 900 |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 | 4.5 | 900 | 3.0 | 900 |
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 0.8 | 150 | 0.3 | 100 |
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 1.0 | 200 | 0.5 | 150 |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 5.0 | 2000 | 3.5 | 1200 |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 4.5 | 1200 | 3.0 | 900 |
2004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 1.5 | 250 | 0.7 | 200 |
注1)对于2001年5月31日以前生产的5座以下(含5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 |
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和排放限值
1.执行标准
我省执行国家《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
2.车辆预检和测量方法筛选要求
车辆预先检查应符合GB3847-2005附件JA规定的预检要求。如果发现受检车辆的车况太差,不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应先进行维修后才能进行检测。双层客车、铰接客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铰接列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20吨的或长大于12米的专用货车及全时四轮驱动车辆,可按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进行检测;其余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均应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烟度检测。
3.加载减速法排放限值
排放合格判别标准依据《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所规定的最低限值,见表四。
表四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车型 | 光吸收系数k/m-1 | |
轻型车 | 重型车 | |
2005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6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 2004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车
| 1.39 |
200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 2001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车
| 1.86 |
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 2001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重型车
| 2.13 |
4.加载减速法排放合格判别要求
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测时,如果在3个工况点(即:VelMaxHP点、90%VelMaxHP点和80%VelMaxHP点)测得的光吸收系数k中,根据表三中规定的排放限值,有一项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则判定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如果受检车辆在功率扫描过程中测得的实际最大轮边功率值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标定功率值的50%,也被判定为排放不合格。
5.自由加速法排放限值
对于双层客车、铰接客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铰接列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20吨的或长大于12米的专用货车及全时四轮驱动车辆,采用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进行检测的受检车辆排放限值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自2001年5月1日起至2005年7月1日生产的汽车检测的光吸收系数不超过:自然吸气式发动机为2.5m-1;涡轮增压式发动机为3.0m-1。2005年7月1日起生产的汽车检测的光吸收系数应不大于车型核准批准的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光吸收系数限值再加0.5m-1。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