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2012〕8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建设宜居城市,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现将《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05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实施方案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努力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为依据,以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道路抽检、停放地抽检和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为手段,加强机动车污染源头管理,加快高污染车辆淘汰,减少PM 2.5和NO X(氮氧化物)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和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加大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力度,通过严格排放标准、加强源头管理、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鼓励高排放车辆淘汰等控制措施,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逐步缓解机动车增长与环境质量之间的矛盾,实现空气质量的不断改善,为市民创造一个更加清洁的生活空间。
(二)工作目标
1.
2.
3.
4.
5.
三、组织领导
成立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事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四、部门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发布会,按照实施方案的各个时间节点持续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
(二)市政府办公厅:适时组织召开机动车排气污染联席会议,督查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检验机构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组织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开展机动车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工作;对县(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
(四)市公安局:做好车辆年审把关,对不进行排气污染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不予发放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道路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上路行驶的超标车辆、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标志车辆;在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时,严格核查机动车排放标准和环保检验结果;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进行查处;提供机动车相关信息,实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联网控制和信息共享。
(五)市质监局: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资质管理;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检验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对检验机构使用的排放检验设备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六)市交通委:对不进行排气污染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营运机动车不予办理定期审验手续;组织好营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建立和完善所管辖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体系和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和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市商务局: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省市相关规定,推动我市油品质量升级;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落实“黄标车”淘汰政策。
(八)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向省发展改革委汇报,争取省发展改革委尽快出台我市机动车尾气简易工况法收费标准;要求各检测场站公示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电话,并严格按标准收费。
(九)市事管局:负责公务黄标车淘汰工作。
(十)市工商局:加强新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禁止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我市销售;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经费,配合做好“黄标车”淘汰政府财政补贴政策的制定并按照市政府决策予以落实。
五、工作任务
(一)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加强污染源头管理
对不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范围内的车辆或经检验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免检车除外)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二)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1.全市各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必须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验。具体分步骤实施:
(1)全市所有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同步开展排气污染检验工作。不能开展排气污染检验工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检验数据将不予采用。各检验机构的排气污染检验工作应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2)在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前,各有关检测机构可将尾气排放检测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实行简易工况检测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3)环保部门向各检验机构派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各检验机构应提供标志发放办公场所,实现车辆安检和环检“一站式”服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2.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4.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向省发展改革委汇报请示,争取省发展改革委尽快出台我市机动车尾气简易工况法收费标准,并做好检验机构检验收费的监督工作。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工作,严厉查处机动车环保违法行为
1.环保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开展道路抽检和冒黑烟车辆查处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拦截车辆,环保部门进行检测。对超标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环保部门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治理,超标车辆经维修、复检合格后,凭环境保护部门的复检合格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逾期拒不治理的,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2.以公交车辆、客货运输车辆、出租车、环卫车、建筑施工车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停放地抽检工作。
环保部门与交通运输管理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单位车辆集中停放地等机动车停放地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对检测超标车辆,环保部门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逾期拒不治理的,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委、市城建委、市城管局
3.组织开展道路执法检查,严格查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道路执法检查,对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四)积极推进“黄标车”限行与淘汰,落实国家氮氧化物减排要求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我市空气质量及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共同制定我市“黄标车”限行方案,提交市政府审议。经批准后,提前三十日发布通告实施。依据实际情况,可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2.2012年底前,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先行淘汰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事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3.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4.摸清全市黄标车底数并进行分类,组织制定黄标车分步淘汰计划和鼓励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局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协作
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召集人,适时召开由环保、公安、质监、交通、商务、物价、工商、财政、法制办、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商议《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过程存在问题、互通工作信息等。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和细化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加大财政投入,做好经费保障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购置、淘汰补贴和工作经费应纳入各部门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予以保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因势利导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要加强宣传引导,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宣传《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意识,引导公众加强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同时,要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和化解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工作平稳推进。—01—V主题词:环保 车辆 污染 管理 通知 主办:市环保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七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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