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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说明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1-22 00:00:00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环保局起草了《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并按照政府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2012827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121日起施行。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现就有关情况和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我市是全国较早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城市,2005年《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确立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作为PM2.5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200万辆,而且还在持续增加,其中有大量的外地二手车流入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控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对不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超标车限期内不治理、冒黑烟车辆照常行驶等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难以保证行政执法的效果。虽然我市从2009年起已实施“黄绿标”制度,但由于缺乏系统的、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和管理措施,推进工作步履维艰。为深入贯彻《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一部地方政府规章,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制支持是十分必要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以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为核心,从明确部门职责、预防和控制、检测与治理、执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建立了一系列制度,规定了配套管理措施,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机动车环保准入制度,加强污染源头管理。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验,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二是建立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包括周期检验、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等日常监督性检验。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到其自主选择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治理。经治理并复检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三是明确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制定鼓励政策和措施,有计划淘汰黄标车,本市国家机关先行淘汰黄标车;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交通管理措施。

四是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部门协同执法制度。明确部门职权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推进,促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

三、实行“一次同步检验、两个标志”的机动车检验制度

实行排放污染物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的机动车检验制度,是《办法》的一个亮点。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同时借鉴兄弟城市的立法经验,本《办法》规定,“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即实行“一次同步检验、两个标志”的机动车检验制度。这样规定符合《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确立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精神实质,体现了便民、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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