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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蓝)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时间:2016-07-01 00:00:00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及时制止纠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蓝)烟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有奖举报范围为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和正在施工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钩机、压路机和沥青摊铺机以及工厂叉车、备用发电机等)冒黑(蓝)烟等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设立两种有奖举报途径:拨打郑州市12369环保热线和使用“12369环保举报”微信平台。

第五条 符合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和正在施工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蓝)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情形的,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有奖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时间、车辆号牌、型号、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种类,提供明显冒黑(蓝)烟的证据、主要违法事实及照片、录像、资料等相关证据和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等。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100元奖励。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对举报人基本信息和举报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蓝)烟环境违法行为在15个工作日内登记、查实并反馈举报人,同时保留电话录音或微信资料。奖励决定作出后,3日内通知举报人,采取适当的形式领取奖金,超过30日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举报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蓝)烟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蓝)烟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蓝)烟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正在调查处理期间,尚未结案的;

(三)本市环保系统在职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举报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泄露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各县(市)、上街区、航空港区的相关工作参照此文件进行,由当地环保局制定本方案,自行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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