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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5-11-13 00:00:00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质监局、公安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71005号)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的检验费标准。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包括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费和尾气检测费。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尾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仍为每车次100元,汽车挂车仍为每车次30元;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车次仍为60元。对不能上线检测需进行人工检验的车辆,其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为轻型汽车(总质量3.5吨及以下)每车次不超过150元,其中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费不超过90元,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收费不超过60元;其它车型汽车(总质量3.5吨以上)每车次不超过170元,其中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费90元,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收费不超过80元。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并收取检测费的车辆不再进行自由加速法、双怠速法等检测。

除此以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不得再向机动车车主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2、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检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免费复检一次,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复检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因检验机构原因导致复检的,免收检验费。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各项收费政策,不得擅自突破最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减少检验项目、缩短检验周期、附加其他条件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指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

三、社会化检验机构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票据;未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检验机构,收取的机动车检验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根据部门开展工作需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四、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必须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和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检测检验资格,并严格按照管理部门许可的检验范围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标准实施检验,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相关资格的,不得对机动车安全技术进行检验和收取检验服务费。对不按国家技术规范检验,或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证明的,原资格核发部门可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五、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指定检验机构并收取检验费用。同时,要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日常管理,督促指导检验机构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591 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河南省               河南省              河南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                    河南省

      公                    环境保 护 厅

                                   201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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