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着力缓解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因子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我市与省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5年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灰霾天气为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属地管理和区域协作相结合,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深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推进经济发展转型,为建设美丽郑州提供环境支撑。
二、总体目标
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削减目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三、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巩固大气污染重点行业提标治理成果
25家水泥企业、19家碳素企业、3家化肥企业、297家耐火材料企业、2家硫酸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2.完成电力行业氮氧化物治理
2015年6月底前,新力电力公司3、4、5号燃煤机组和郑东新区热电厂1号机组锅炉烟气完成脱硝治理,氮氧化物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新力电力公司,郑东新区热电厂
3.治理挥发性有机气体
(1)开展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严格控制跑冒
滴漏。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2)2015年6月底前,全市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严格控制油品储存、运输环节的损耗污染。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委,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4.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以“培育典型、提升质量”为目标,严格考核,完善奖惩机制,积极培育清洁生产优秀企业,促进企业减污增效,推动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淘汰落后产能
结合产业发展实际,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修正)》,对重点行业全面开展落后产能排查,提出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2015年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县),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责任,并严格执行国家投资控制和限批措施。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2.合理实施工业企业搬迁
科学规划城市园区布局,合理规划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和禁入行业,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气重污染项目,现有涉气重污染项目逐步搬迁或转产。新力电力公司搬迁项目上半年实质性开工;河南花花牛乳业有限公司完成燃煤锅炉拆改,力争完成外迁工作;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搬迁。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力度,督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落后企业(生产线)的搬迁、淘汰、关闭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
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三)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郑州市市区(含市内五区、上街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和各县(市)主城区内禁止新建燃煤项目,各县(市)主城区外严格限制新建燃煤项目,特殊情况需上燃煤项目须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实施全市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其中非电企业实现“零增长”,不再审批建设新的燃煤热电项目(已纳入国家、省发展规划的除外);逐步减少煤炭消费量,不断提高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比重。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市工信委、环
保局、质监局
(四)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1.强化煤烟污染治理
(1)完成荥阳国电“引热入郑”工程,新增供热能力1400万平方米,柔性减少中心城区用煤约200万吨,减少烟尘排放约4765吨、氮氧化物约3090吨、二氧化碳约40万吨、二氧化硫
约4385吨;加快市热力总公司市区热源厂“煤改气”工程建设,2015年北郊热源厂建成投入使用。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委、
南水北调办公室,荥阳市政府、中原区政府
(2)加大燃煤锅炉拆改力度,2015年11月底前,郑州市市
区(含市内五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或加入集中供热,完成拆改10台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市城管局
(3)对保留的燃煤锅炉列出整治计划,限期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设施,10蒸吨/小时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 以上在用热水锅炉在2015年9月底前,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对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限期安装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市城管局
(4)建立燃煤锅炉拆改“后督查”机制,严查擅自建设燃煤
锅炉、拆改不彻底、改造后恢复使用燃煤等违法违规现象,对检查发现建设内容与环保审批不符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使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拆除,并追究审批部门和当事人责任,通报辖区政府;对无环保审批手续的,质监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安全运行手续;对辖区政府履职不到位的,实施区域限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5)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市区禁燃区达到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各县(市)、上街区主城区禁燃区占建成区面积的3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2.强化工地扬尘综合治理
对拆迁工地、建设工地实施全域治理,实行分包责任制,人盯人,人盯工地,确保全市域范围内“黄土不露天”的目标实现。根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规定,建设、拆迁等施工工地必须采取封闭、围挡、喷淋等防尘措施,地面、车辆行驶道路必须进行防尘处理;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垃圾的,必须采取封闭、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必须采取密闭方式,不得高空抛掷、扬撒。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制度,实施施工工地扬尘在线监控,大力推广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依法查处违反扬尘污染治理规定的行为。中心城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达标率达到80%以上。改进市政道路、公路等线性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手段,严格落实围挡屏障、洒水清扫、车轮清洗、硬化绿化、覆盖遮盖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城建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市征收办、重点项目办、南水北调办,市交通委、城管局、园林局、水务局
3.遏制道路交通扬尘
(1)提高城市道路清扫的机械化率,城市环卫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推行湿式机扫,保证主次干道的洒水量。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中水冲洗道路降尘方式,加快中水管网和加水站点建设,逐步扩大冲洗范围。优化道路卫生清扫时间,减少不利气象条件下的起尘量。加强公路日常养护,加大路面和其他相关部分的清扫频次,减少道路扬尘。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2)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以打击无证营运、私拉乱倒、沿途遗撒等违规行为为重点,严格查处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所有营运渣土车统一纳入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管理,以监控平台采集到的违规运输信息及执法查处情况为主要依据,推行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违规计分制;在全市清运行业开展“安全规范运输星级单位”评定活动,引导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争先创优;全面推行违规渣土车监管责任倒查办法,从源头上控制使用违规渣土车;对全市所有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密闭改装, 改装率达到100%;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筹建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积极推广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置模式。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按照《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71号),依法查处未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的餐饮服务场所,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占道露天、夜市烧烤。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5.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和农村新能源利用。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建立和完善市、县(区)、镇、村四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准入制度,强化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2015年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在市区四环以内实施第三阶段黄标车限行
完成黄标车限行道路信息监控系统,2015年3月1日前对黄标车闯限行实施非现场执法,以限行促淘汰。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3.加快黄标车淘汰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社会黄标车淘汰,年内在全市淘汰社
会黄标车和老旧车辆5万辆以上。继续加大黄标车淘汰奖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社会黄标车提前淘汰给予财政补贴。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环保局、交通委
(六)完善大气环境监控网络
开展大气灰霾和PM2.5成份的监测分析,初步具备PM2.5成因分析能力。加强环保、气象部门合作,编制完善《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减轻污染对人民群众健康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强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市所有县(市、区)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认真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实行目标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根据本方案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2015年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四)强化考核问责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试点先行,每月全市进行观摩讲评,排出先进落后,并建立追责机制。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规定,对不能按期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和重点治理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县(市、区)、管委会,坚决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五)落实资金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适
应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需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奖励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大环
境保护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七)公开环境信息
深入开展“郑州环保世纪行”活动,突出宣传环保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企业,推动我市蓝天工程的顺利开展。坚持新闻发布会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蓝天工程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每月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