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信用激励和惩戒作用,促进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法律义务。根据要求,现将《郑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和尾气超标治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8月12日18时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1)联系电话:67189373
(2)传 真:67189381
(3)电子邮箱:yewujishuke@163.com
(4)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中路71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1307房间 邮编;450007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6日
郑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和尾气超标
治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I站)和机动车尾气超标治理企业(M站)环保主体责任,营造诚信守信的市场环境,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范围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I站)和尾气超标治理企业(M站)两类企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环保信息进行归集、计分,对其环保信用进行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统一的评价标准。
第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公布,同步推送至“郑州市大气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在“信用郑州”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及计分办法
第五条 信用评价内容为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分,起初信用分值为100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违法违规行为扣分制。计分标准见附件《郑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I站)和尾气超标治理企业(M站)环保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以下简称《计分标准》)。
第三章 信息来源及采集
第七条 信息来源
(一)市、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查处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二)上级部门督查督办的有关问题;
(三)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有关问题,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确认后可以作为环保信用评价的信息来源。
第八条 信息采集
(一)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的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郑州市大气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平台”;
(二)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在现场或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郑州市大气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平台”;
(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在“郑州市大气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平台”上归集信息,经审核后按照《计分标准》对企业进行计分、评价。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信用评价等级
分四个等级:
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信用评价为“环保信用诚信单位”;
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环保信用良好单位”;
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为“环保信用警示单位”;
60分以下的,为“环保信用失信单位”。
第十条 评价得分低于80分时,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评价得分低于60分时,将该企业列入郑州市环境保护领域失信“黑名单”。
第十一条 对被评为“环保信用诚信单位”的企业及法人等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一)推荐给有关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予以表彰;
(二)向社会宣传推荐,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环保检验或维修治理优选企业;
(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二条 对年度被评为“环保信用失信单位”的企业及法人等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与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在各类评先表彰中实施“一票否决”;
(二)监管部门将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级执法人员在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中,要确保信息上传及审核信息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及时性,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8月5日